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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3)
添加时间:2008-04-21 原文发表:2008-04-21 人气:18 来源:020s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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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26nbsp
第二十四条%26nbsp国家鼓励个人或组织参与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的监督。%26nbsp
个人或组织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26nbsp
第四章%26nbsp附%26nbsp则%26nbsp
第二十五条%26nbsp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是指列入国控、省控、市控及县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排污单位;重点监控企业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26nbsp
第二十六条%26nbsp本办法所称运行单位包括社会化运行单位和自运行单位。%26nbsp
社会化运行是指已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其提供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治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经营服务活动。%26nbsp
自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自行从事其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治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26nbsp
第二十七条%26nbsp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或组织如实举报设施运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给予奖励,并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26nbsp
第二十八条%26nbsp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26nbsp
第二十九条%26nbsp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6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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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总局%26nbsp%26nbsp %26nbsp%26nbsp%26nbsp%26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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