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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时间:2008-04-21 原文发表:2008-04-21 人气:1 来源:020s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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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26nbsp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26nbsp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26nbsp

  第二十条%26nbs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物价、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备案。%26nbsp

  第二十一条%26nbsp本办法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负责解释。%26nbsp

  第二十二条%26nbsp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26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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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务部条法司%26nbsp%26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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