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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添加时间:2008-04-21 原文发表:2008-04-21 人气:2 来源:020s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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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26nbsp经营者在申报集中前,可以就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有关问题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咨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经营者提供相应的指导。%26nbsp 第九条%26nbsp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26nbsp (一)申报书;%26nbsp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26nbsp (三)集中协议;%26nbsp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6nbsp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26nbsp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6nbsp 第十条%26nbsp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当真实、完备,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信息。文件、资料应当使用中文。%26nbsp 第十一条%26nbsp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者需要补交的文件、资料,并明确补交文件、资料的期限。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26nbsp 经营者依照前款规定补交文件、资料的,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的期限自收到补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计算。%26nbsp 第十二条%26nbsp经营者申报集中后,经营者集中的重要事实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26nbsp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的期限,应当自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能够证实事实变化情况的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26nbsp 第十三条%26nbsp经营者认为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泄漏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按保密资料处理。%26nbsp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并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非保密的文件、资料概要。%26nbsp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通过经营者申报前的咨询以及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经营者明确需要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6nbsp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保密规范。%26nbsp 第十四条%26nbsp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快速初步审查机制,对于申报的明显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应当尽快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经营者。%26nbsp 第十五条%26nbsp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的,依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进一步审查。%26nbsp 第十六条%26nbsp依照本规定应当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未经申报实施集中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6nbsp 第十七条%26nbsp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机密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26nbsp 第十八条%26nbsp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拟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指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26nbsp 第十九条%26nbsp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6nbsp %26nbsp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6nbsp%26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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