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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时间:2008-04-21 原文发表:2008-04-21 人气:1 来源:020s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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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正式实施之后,海关已经批准营运的监管场所也应当达到《办法》及其《设置标准》的要求,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部分监管场所达到这些标准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考虑到稳定地方经济和保障物流顺畅的要求和海关监管的延续性,不简单地一刀切。因此,《办法》规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领《批准设立决定书》,并在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海关制发《注册登记证书》,经营企业可以继续运营该监管场所。因非凡情况需要申请延期验收的,要经直属海关批准同意,但最长不能延长超过1年。如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交申请材料或没有申请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直属海关将注销该企业的监管场所经营资格。%26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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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26nbsp%26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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