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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时间:2008-04-21 原文发表:2008-04-21 人气:1 来源:020sfw


各省辖市环保局: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治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落实%26lt;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治理办法%26gt;的通知》(环办[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办法》要求,各市环保局要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实行名录制治理,对现有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办法》实施后安排120日过渡期,过期仍未申请列入名录或经申请但不符合列入名录条件的,禁止其继续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


  各市环保局应对辖区内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摸底和宣传培训,督促相关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2、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市环保局应严格按照《办法》及《通知》要求对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


  3、加强对电子废物的全过程治理。工业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应每年向市环保局报告电子废物产生数量及处理计划,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须建立具体的生产台帐。电子废物拆解利用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安全处置,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应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4、对于从事电子类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的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治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的规定进行治理,在其申领并取得省环保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各市环保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治理情况(包括临时名录和名录发布情况)报我厅,我厅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各市要加大对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和执法监督力度,规范列入名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步杜绝产生单位将电子废物卖给列入名录以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拆解、利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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